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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記銀行利率者李光明
  安新成屋徽省涇縣對一違反規定土葬的逝者挖開墳墓、澆油焚屍近日經當地媒體曝光後,引起強烈反響。人們對這種聞所未聞的做法震驚之餘,更關註這一甚至不能用粗暴來形容的惡劣執法,是否已經構成侮辱屍體罪,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,讓這起嚴重損害黨的執政形象的相關責任人受到嚴厲懲處,以儆效尤。
  遵照逝者遺願土葬 民政東森房屋部門挖墳焚屍
  12月19日上午8餐飲設備點40分,安徽省涇縣涇川鎮秦峰村村民程銀珠被攔在父親墳前不遠處,眼睜睜地看著安放父親遺體的棺木暴露在外,燃著熊熊大火。
  “燒的人和土都混在了一起,房屋二胎什麼都找不到了。”程銀珠悲痛地說,自己和家人按照父親的遺願將其土葬,雖然違反規定,但沒想到當地民政部門會在未通知家屬到場的情況下,強行挖墳焚屍。
  程銀珠告訴法制日報記者,其父程朝穆12月13日因病去世,16日早上6點30分在家門口的一處荒山土葬。
  但是因為土葬違反規定,12月17日上午,縣民政局、涇川鎮人民政府向程朝穆親屬下達了《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》,要求其親屬在18日零時前將逝者遺體送至縣殯儀館進行火化,否則將強制起屍火化。
  “我們這裡沒有公益性的公墓和安息堂,就算火化了最後還是要挖墳立碑。”程銀珠說,父親已經入土為安了,不可能再開墳火化。
  為何程家人執意要選擇土葬?程銀珠說這是為了完成父親生前唯一的遺願,也是因為有先例可循。
  “在父親去世之前,村裡有兩位老人是土葬,民政局沒有管。我父親以為現在管的沒有那麼嚴了,就跟我說了好幾次也要土葬。”程銀珠說,父親走的很突然,一天福都沒有享到,留下這唯一的心愿,家人一定要幫他實現。
  12月18日,程銀珠和家人見政府沒來人做工作,以為“不改正”的後果最多就是罰款,交點錢事情就過去了。“但是,誰能想到,12月19日早晨8點40分,縣民政局、涇川鎮等相關部門直接去了墳墓進行現場執法。”
  程銀珠的家住在通往安葬父親荒山的路旁,大約三公里處。19日早上8點10分左右,她看到有二十幾輛車,包括兩輛中巴、殯儀館的車和消防車,浩浩蕩盪地從家門口路過。
  “我當時心裡有不好的預感,會不會為我父親下葬的事來的?”程銀珠說,她立即找來親朋,一起趕到山上去。但走到距離父親墳地一公里處,一道黃色警戒線攔住了她們的去路。
  “我們從旁邊繞道走,沒走多遠又被人攔住了,眼看著父親的墳頭就冒起了濃煙。”程銀珠說,等到他們被“放行”,跑過去時看到父親的棺木已經被挖開焚燒,棺蓋都被燒掉了一半。
  眼見火勢太大,滅火已經來不及了。悲憤的程家人開始找政府人員理論。據程銀珠回憶,當時縣、鎮政府以及村裡的領導都在場,但村長和村書記躲在車上不敢下來。於是,家人和村民就拉他們下車,併在此過程中發生了摩擦。最終,雙方爆發激烈的衝突。
  “後來有人叫來增援,他們就把村民推倒在地上,還把其中幾個人圍起來打。”程銀珠說。
  在當地村民給法制日報記者提供的一段現場視頻中,法制日報記者看到五六名執法人員將倒在地上的一人圍住,不斷用腳踢踹。旁邊還有兩名女性村民倒地不起,其中一名中年女性用手捂著受傷的頭部,血流了一地。
  程銀珠說,衝突直到當日下午2點才平息,她的家人和村民等5人被帶走了,到現在也沒有放回來。
  當地民政局稱“挖墳焚屍”是依法行事
  在未通知逝者家屬到場的情況下,強行挖開墳墓,澆油焚屍,這樣的舉動令人震驚。程銀珠告訴記者,之所以會拿她家“開刀”,可能是因為家人為了徵地補償款的事,之前得罪了政府領導。
  涇縣民政局局長胡厚永在回答當地媒體採訪時給出了這樣的解釋:他們這是嚴格按照《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進行的。
  法制日報記者查閱了1997年進行修訂的《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》,按照第十八條規定,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,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、建造墳墓的,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,可以強制執行。
  但是這條規定顯然已經“過時”。2012年,國務院已經取消了這種強制執行權。把“對於拒不改正的,可以強制執行”條文已經從《殯葬管理條例》中刪除了。
  “當地方法規與國家法令發生矛盾時,應該遵照國家法令執行。這是一個基本的道理,涇縣民政局不可能不知道。”安徽省律協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律師王新超表示,即使在強制執行沒有廢除的情況下,管理部門也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,做通逝者家屬的思想工作後,再將遺體送往殯儀館火化,進行安葬。
  王新超還指出,對拒不執行的情況,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具體的細則進行規範,有待法律進一步完善。不過,民政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  “這是一種簡單、野蠻的執法行為。”安徽社會學家王開玉說,就算執法者的目的再好,也不能知法犯法,以違法對待違法。
  安徽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,涇縣強行起屍火化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殯葬管理條例。目前,省民政廳已開始調查此事。
  涉嫌侮辱屍體罪可追究具體行為人刑事責任
  “參與這次焚燒事件的具體行為人,包括決策人和實施人,還涉嫌構成侮辱屍體罪。”安徽省律協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王亞林說。
  根據刑法規定,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、猥褻、毀損、塗劃、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。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風尚。主體是已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。
  “具體到這件事上,行為人明知自己焚屍行為會對逝者的人格進行損害,傷害到逝者親友的感情,但仍放任這種結果發生,對他人的屍體進行侵害,說明其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,且挖墳焚屍是一種典型的毀損行為,符合侮辱屍體罪的構成要件。”王亞林說,雖然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為了執法,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。在量刑時,可以作為酌定考慮的情節。
  王亞林建議,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,或是提出控告,公安機關也可以主動立案,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。根據刑法規定,盜竊、侮辱屍體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  “焚屍行為侮辱了死者,也侮辱了活著的人。”程銀珠說,他們家一定要討個說法。
  法制網合肥12月29日電  (原標題:安徽涇縣“挖墳焚屍”事件調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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